《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(征求意见稿)》起草说明(转发)
2025-12-15 |
媒体投放 |
2027
附件2
《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(征求意见稿)》起草说明
为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(以下简称《广告法》)第四条、第十一条规定,进一步完善商业广告(以下简称广告)监管制度,规范市场监管部门广告引证内容监管执法工作,帮助各类广告活动主体提升合规能力,促进广告业高质量发展,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《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《指南》)。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:
一、起草《指南》的必要性
通过广告对商品和服务(以下统称商品)的性能、功能、用途、质量、销售情况等信息进行宣传,是经营主体开展商业营销、获取消费者关注的重要手段。由于商品本身种类繁多,广告的内容必然涉及多种学科、多个门类的知识,为了更加直观地展示、说明商品的优势和特征,经营主体(广告主)往往倾向于在广告中使用数据、统计资料、调查结果或者科研成果、文摘等内容,以便更好地推动消费者建立品牌认知,影响其购买行为。这些内容可能是广告主通过试验、实验、市场调查等方式自行取得的,更多则是由第三方提供的数据、信息或者引用第三方的论述、统计资料、调查结果、科研成果、文摘等,以体现广告的“中立性”和“客观性”,增强广告的证明力和说服力。
在广告监管执法实践中发现,当前一些市场调查机构、咨询服务公司等,打着所谓的“企业市场地位认证”等名义,为广告主出具各种“第一”“领先”的调查报告。广告主大量引用这类“市场调查报告”“行业地位确认证书”,在广告中宣称其在某自行设定的细分领域处于“第一”“领先”的地位。这些限定条件下的“第一”,挑动了同行业其他竞争对手的行业地位焦虑,加剧行业“内卷”。还有的经营主体发布“大字吸睛、小字免责”的误导性广告,扰乱市场秩序,破坏市场营商环境,损害消费者权益。
广告是广大经营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,规范广告引证行为和引证内容,对于增强《广告法》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,指导广大经营主体依法合规开展广告活动,规范各地广告监管执法工作,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,具有重要意义和巨大作用。为此,市场监管总局在充分调研基础上,起草了《指南》,拟以市场监管总局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。
二、起草过程
2025年,市场监管总局启动《指南》起草工作。2025年5月,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召开了广告行业协会以及部分广告主(生产经营企业)、主要市场调查机构参加的座谈会,交流当前引证广告发展现状,听取相关经营主体的意见建议。结合各方意见,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《指南》初稿。随后,以书面、座谈等方式,多次征求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意见。在充分吸收采纳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,市场监管总局对《指南》逐条进行讨论和修改完善,形成了《指南》征求意见稿。
三、主要内容
《指南》共22条,结合当前引证广告的主要表现形式,对《广告法》第四条、第十一条第二款作出进一步细化解释和说明,主要包含以下内容:
(一)明确了适用范围。《指南》在《广告法》相关规定的基础上,聚焦“广告引证内容”“引证广告”等领域和广告样态,细化了广告引证内容应当遵守的一般性原则。为回应实践中基层市场监管部门的困惑和争议,《指南》明确广告主应当对引证内容等全部广告内容的真实性、合法性负责,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。
(二)提出了引证内容规范要求。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避免广告受众被缺乏科学依据的引证内容欺骗和误导,《指南》针对引证内容源自实验测量、检验检测、统计调查、文献资料等不同情形,提出所引用的相关数据、文摘、引用语的相应规范性要求,对广告内容准则作出了有益的完善和补充。
(三)细化了监管规则。《指南》重点对《广告法》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关于引证内容应当“表明出处”“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,应当明确表示”等规定作出细化说明,对构成虚假广告的情形以及认定虚假广告的考量因素作出列举,进一步提升了《广告法》的可操作性。针对广告经营模式不断创新的实际,《指南》第十三条、第十八条还明确将参与广告创意、策划的经营主体纳入《广告法》的调整范畴。
(四)其他问题。《指南》还对准确适用《广告法》相关规定,规范和惩治违法的广告引证内容或者引证行为作出阐释,并对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、实行首违不罚等情形作出规定。
来源:市场监督管理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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